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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元天诉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天,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862号原告李元天,男。被告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天与被告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诉状主体有误,原告特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望法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元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春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