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元天诉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天,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862号原告李元天,男。被告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天与被告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诉状主体有误,原告特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望法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元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春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