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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3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丘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3刑初62号公诉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丘某某,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初中文化,住陆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7年3月9日被陆河县公安局逮捕。同年3月16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被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公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伟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丘某某在河田镇河东村委下半径村一栋二层半楼房的一楼大厅内开设赌场,利用纸牌“三公”的方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水”获利。2017年2月6日晚,参赌人员邱某1、彭某1在该赌场“做庄”,供邱某3、彭某3、丘某、邱某2、彭某2等人进行赌博,每盘的赌注50元至500元不等。被告人丘某某在每盘中抽取50元或100元的水钱,当晚共获利人民币12405元。被告人丘某某在该赌场从2017年1月24日开始至2月7日凌晨被抓共经营10天,共获利约3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丘某某已退清全部非法所得。为证明上述事实,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控认为,被告人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自己从中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以陆河检公量建[2017]34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丘某某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丘某某在河田镇河东村委下半径村一栋二层半楼房的一楼大厅内开设赌场,利用纸牌赌“三公”的方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水”获利。2017年2月6日晚,参赌人员邱某1、彭某1在该赌场“做庄”,供邱某3、彭某3、丘某、邱某2、彭某2等人进行赌博,每局的赌注50元至500元不等。被告人丘某某在每局抽取50元或100元的“水钱”,当晚共获利人民币12405元。从2017年1月24日开始至2月7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丘某某在该赌场经营10天,共获利3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丘某某已退清全部非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陆河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26日20时,陆河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接惠州铁路公安处汕尾站派出所陆丰站警务室通知,称其抓获网上追逃人员丘某某,陆河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于2017年2月26日22时将其带回。2017年2月7日凌晨2时许,陆河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在陆河县河田镇河东村委会下半径一房屋内抓获邱某1等7名赌博人员,现场收缴“抽水”水箱一个,经当场清点水箱共有渔利人民币12405元。经侦查,2017年2月6日晚,犯罪嫌疑人丘某某在河田镇河东村委下半径村一栋二层半楼房一楼大厅内开设赌场,供违法行为人邱某1、彭某1在该点利用纸牌以“三公”的方式“做庄”,和邱某3、彭某3、邱洋洋、邱某2、彭某2等人进行赌博,每盘的赌注100元至500元、50元至100元不等;犯罪嫌疑人丘某某从每把抽取50元或100元水钱获利,其当晚共获利人民币12405元。犯罪嫌疑人丘某某交代其开设赌场时间于2017年1月24日开始至2月7日凌晨期间经营。2、惠州铁路公安处汕尾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惠州铁路公安处汕尾站派出所民警王某、蒋某于2017年2月26日20时许,在陆丰站进站口执勤时抓获网上逃犯丘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经网上比对,其因涉嫌赌博案被广东省汕尾所陆河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网上通缉。在逃编号为T4415231600002017020008。3、陆河县公安局河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丘某某,男,汉族,1988年9月25日出生,籍贯广东省陆河县。4、陆河县公安局河南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丘某某至2017年2月8日,在其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5、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陆河公行罚决字[2017]00045号、00046号、00043号、00042号、00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彭某3、邱某2、邱某3、丘某、彭某2分别被陆河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陆河公行罚决字[2017]0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邱某1被陆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陆河公行罚决字[2017]0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彭某1被陆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6、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陆河公收缴字[2017]33号收缴物品清单,证实陆河县公安局在案发现场收缴桌面上无主赌资1400元人民币、水箱(纸箱、长约40厘米、宽30厘米、厚10厘米)、赌具扑克牌二副、赌资人民币12405元。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陆河公收缴字[2017]34号收缴物品清单,证实陆河县公安局在案发现场收缴未知属主的赌具木桌(长约2米、宽约1米)。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陆河公收缴字[2017]38号收缴物品清单,证实陆河县公安局在案发现场收缴邱某2的人民币450元。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陆河公收缴字[2017]35号收缴物品清单,证实陆河县公安局在案发现场收缴彭某3的人民币2500元。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陆河公收缴字[2017]50号收缴物品清单,证实陆河县公安局在案发现场收缴邱某1的人民币32000元人民币。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陆河公收缴字[2017]37号收缴物品清单,证实陆河县公安局在案发现场收缴丘某的人民币200元。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陆河公收缴字[2017]36号收缴物品清单,证实陆河县公安局在案发现场收缴彭某1的人民币47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邱某1的证言:我因参与赌博被抓到公安机关。2017年2月6日晚上约9点50分,我带了1万多元人民币,骑摩托车到河东村委下半径一户人家家里参与赌博。赌博场内估计有12人左右,现场赌纸牌“三公”,共发5份牌,庄1份牌,闲4份牌可以下注,我是下注闲,每次下100元、200元。约11点10分我开始上庄,做庄打10把左右就下庄,做庄总体没什么输赢。中途在凌晨0时左右还离开赌场去农村信用社取2万现金回现场,大约凌晨1时许,我们就被公安民警带到陆河县公安局。参赌有我同乡叫邱某2我认识,其他的只是脸熟人不认识。邱某2有参与赌博。赌场有抽水,每把一般抽50元,台面钱多抽100元。抽水是谁我不清楚,抽水由发牌人(和手)在台面上直接抽水。赌场在陆河县河田镇下半径村,二层半楼房的一楼大厅内。我身上有现金约32000元人民币被陆河县公安机关扣押。我中途去取钱是因为我第二天早上8点多要坐大巴车出广州要用的。2、证人彭某1的证言:2017年2月7日凌晨0时许,我和邱某2在河田镇吃宵夜后驾车来到河田镇河东村委会下半径村的一处居民楼里准备赌博“三公”,我到的时候正在赌“三公”,参与的有20人左右。过了一会儿没人做庄了,我就想做庄,我说不能下注太高。牌手发5份牌,每份限额下注200元人民币,然后就和那些参赌人员开始赌博“三公”了,我叫我朋友邱某2帮我收钱打下手。我在赌了第4把的时候就把手中2000元赌资输了,听说丘某某可以借钱给我们赌博,我就向他借了2000元人民币。之后赌了好像有7至9把左右,大概20分钟,警察就进来抓人了。丘某某是负责管理该赌场的,并收取水钱和借钱。赌的是“三公”,一共发5份牌,每份牌有3张,比点数大小,参赌人员可以随便下注任意一份,最多的下注200元人民币,在场的有20多人。上一个庄家大一点,他没有封顶,我每把下注200、300元,别人也差不多,一把桌面正常有2000、3000元人民币,多的时候有5000、6000元人民币,他比较旺,他赢了几万元就不做庄家了。公安人员到场的时候我只剩470元人民币。我一共去过2次赌场,第一次年初一晚上12点左右,今晚是第二次。经混杂照片辨认,彭某1辨认出丘某某。3、证人邱某2的证言:2017年2月7日凌晨1时许,我在陆河县河田镇河东村委下半径村的一间楼房内的一楼大厅,利用扑克牌以“三公”模式进行赌博。“三公”的规则是每人3张牌,3张牌的点数加起来尾数大的则赢,小的则输,同点比牌面大。单注下注最大的是300元,最小是100元。我帮庄家收钱发钱,庄家彭某1是多年的朋友,讲好给我100、200元,庄家发牌,庄家赢钱我就收钱,庄家输钱就我赔给赌客,彭某1是第一次上庄。2017年2月7日凌晨0时许,我跟彭某1吃宵夜后一起到河东村委下半径村的赌场的。我们到后已经开赌了,约有20人。彭某1做庄先是叫一个20多岁的男青年发牌,我见他一人收发钱比较慢就帮他,我看他手气不是很好的时候就帮他看牌,10分钟左右我自己回茶桌那边喝茶。20分钟左右,公安人员就把我们控制了。我在帮彭某1收发钱时他大约输了7000、8000元人民币,他向丘某某借了人民币2000元,听说丘某某偶尔也有帮忙发牌。赌场是谁开设的我不清楚,我知道丘某某有抽水和借钱给别人。彭某1做庄之前的庄家是邱某1,也被公安机关在现场带回陆河县公安局了。抽水多少钱我不清楚每把抽水50元、100元不等。经混杂照片辨认,邱某2辨认出丘某某。4、证人丘某的证言:2017年2月7日凌晨1时许,我跟邱某3、彭某2一起走路去看赌博(离邱某3家100米左右),看了一会儿我下了2、3注,大约过了10几分钟,我和彭某2、邱某3就被公安民警带到陆河县公安局,彭某2和邱某3下了1、2把注,押了100元、200元人民币,输赢情况不太清楚。现场约有10几个人参赌,是用扑克牌赌“三公”。我被公安机关扣押了200元人民币。赌场在河田镇下半径村一楼楼房的一楼大厅内。5、证人邱某3的证言:2017年2月7日1时许,我在陆河县河田镇河东下半径村(离我家不到100米)邱某4家中一楼大厅看赌博,看了一会儿就下注100元被庄家吃了。看了一个多小时,民警来抓人了,我被一起带回来了。赌的是“三公”,用扑克牌发5门牌,××张,庄家1门,其他赌博的人押另外4门,然后和庄家比点数的大小,1赔1押多少赔多少。每人一次最少下注100元,最大下注500元,每把桌面约有2000元,多的时候有3000元多,约有10几个人赌博。赌博的人我认识彭某2、邱某2。邱某2和庄家一起配合做和手,主要收钱和赔钱。彭某2赌了2、3把,下注200元。赌场有抽水,照台面走,庄家通杀抽10%,即1000元抽100元,庄家输赢各半抽5%,庄家全赔抽2.5%。发牌的人把水钱放到赌桌上的水箱里,水箱子是小金猴方便面的纸箱。赌博上午一般不开,每天下午14时30分开始至17时,晚上20时开始,人多的时候到凌晨2、3点结束。6、证人彭某2的证言:2017年2月7日凌晨1时许,我在陆河县河田镇河东村委下半径村和丘某、邱某3赌“三公”,都下了1、2把注,每把100元。我押了把注,每把100元,都输了。大约过了几分钟,我们就被公安民警带到陆河县公安局。庄家名字我不清楚,2个30岁左右的男子,本地口音,也被现场带回陆河县公安局了。现场大约有10几个人参与赌博。7、证人彭某3的证言:我因赌博被公安机关传唤。办案民警已通知我的父亲。我所在赌场位于陆河县河田镇河东村委下半径村的一所民房内,赌档是利用扑克牌赌“三公”。由庄家发扑克牌,每人3张,比3张加来的尾数,尾数大则大,尾数小则小。我下注4、5把,两把是100元的,其他的都是200元,输了1000元人民币。赌档里面下注金额单注下注最大300元,最小100元。赌场里面有人管理并抽水,是一个30岁左右的本地男子,参赌的人叫他“阿样”,每一把赌博里面抽50到100元放进水箱(水箱是小金猴方便面的箱子)。我是2017年2月7日凌晨0时30分左右进入的赌场,赌档约有20到30人。我被扣押了2500元人民币。做庄的也被带回公安机关了。经混杂照片辨认,彭某3辨认出彭某1、邱某2是做庄的人,丘某某是赌场抽水的人。8、证人邱某4的证言:2017年1月21日(腊月24),我在村子里碰到丘某某,他说过年的时候想借用我的老房子,过年没事让大家玩玩牌,开心一下,我答应了。我家位于河田镇河东村委会下半径村村道边,是一栋二层半的楼房,有个小院子,赌博是一楼大厅,丘某某说是赌“三公”,用扑克牌,发5份,××张,庄家1份,其他4份可以押钱,然后和庄家比大小。赌博的桌子是丘某某带来的,扑克牌也是他的,凳子是我家的。每天约10几个人赌博。丘某某说村子里人都回来热闹,赌“三公”一边娱乐一边“抽水”,“抽水”的纸箱是他自己做的。从开始赌到被公安抓也就10天左右。我没有参与赌博或管理。9、证人邱某5的证言:2017年2月6日下午,我从深圳回到陆河,约20时许我到河东村委下半径村的大学祠堂跟村民小组结算村账,到了2月7日0时许我回我哥邱某4家住了,因为我在下半径村没有房子,我哥家在陆河县河田镇河东村委下半径村。我回到我哥家看到一楼有人在“三公”,我在门口对他们说不要再赌了,然后上二楼洗澡,洗完澡我就穿着短裤和一件内衣在一楼喝茶。不一会儿,警察过来了把他们抓了。我认识参与赌博的有邱某6光、邱洋洋、邱某1,我没有参赌。(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因为开设赌场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赌场位置在陆河县河田镇河东村委会下半径村的路边的二层半楼房的一楼大厅房内,该楼房有一个院子,我在一楼大厅中间放一张桌子,桌子上标有1、2、3、4、5用于放牌,客厅还放有木沙发、喝茶的用具及电视。开赌场的房屋是我同村叔公丘某11的,赌场是从2017年1月24日开始到2月7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一共10天左右。我开的赌场没有分工、没有合伙人,我一个人在那里抽水。我在庄的对面位置放了一个抽水的箱子,用方便面纸箱做的,每把由做庄的人或“和手”将钱放到水箱,庄家赢就抽50元到100元人民币,庄家赢少或输就抽20元到30元。一天就两场,下午抽水获利1000元、晚上抽水获利2000元人民币左右,一天约3000元人民币。我开赌场平均一天获利2000多元,最后那晚(2017年2月7日)1万多元,被公安机关扣押了,一共差不多3万元人民币。赌博的桌子我自己做的,赌博是用扑克牌以“三公”,共发5份牌,每份牌3张,庄1份牌,闲4份牌可以随意下注,比牌面点数大小,按1赔1的赔率赔付。赌场一般1天2场,每天下午3点左右开始到晚饭6点左右结束,晚上10点左右开始到凌晨1点左右结束。一般每把桌面上的赌资是不固定,有几百元,最多1000元人民币,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都有人下注,除庄家外,其他4门1门最多限制1000元人民币。公安机关查获是2017年2月6日晚至7日凌晨2时,那天晚上我9点去玩到11点多我就去吃宵夜去了,没在赌场内,当天下午的抽水获利的钱我没有清算也放在水箱里,到晚上我离开的时候差不多8000、9000元人民币,当时有10几个人参赌,大部分是同村人,也有几个外乡镇的。那天、有几个人轮流做庄,我认识同村的邱某1先做庄,他赢了,到23时就下庄接着彭某1做庄。我自己偶尔也有赌。我开设赌场的目的是想着过年大家都回来了,凑一下热闹。我去年在深圳做装修工作,过年前回家。去年春节前农历二十六,我和叔公丘某11聊,说过年人多热闹,我就借用叔公的房子进行赌博,村子里大家一般都喜欢玩“三公”,我就做了一张用于赌“三公”的桌子,凳子是塑料红色凳子,是叔公家的。农历二十七日那天我去村里的杂货小店说了一下,看人多我就说去我那里玩“三公”。开始是几个人,之后人就越来越多了。大年三十那天停了,初一又开始了,初七、初八停了两天,初九又接着搞了,到被查获那天。我开设的赌场没有人放风或借贷。丘某10提供房子给我开设赌场没有收取好处费。参赌的彭某12月6日当晚有向我借了2000元人民币说输了要回本。(四)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1、陆河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2月7日2时许,办案民警依法对河田镇河东村委下半径邱某4住处的赌博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其一楼客厅中央发现一张长约2米、宽约1米的木桌,上面散落有扑克牌,桌面上有一个纸箱,里面装有人民币,经清点共有现金人民币12405元,观场查获涉赌人员7人,并缴获用于赌博赌具扑克牌两副、“水箱”一个(里面有渔利人民币12405元)、木桌一张、无主赌资人民币1400元、邱某1的赌资人民币32000元、彭某3的赌资人民币2500元、邱某2的赌资人民币450元、彭某1的赌资人民币470元、丘某的赌资人民币200元。上述赌博工具及赌资已扣押。2、陆河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出具的陆河公(巡)勘[2017]0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现场位于广东省陆河县河田镇河东村委会下半径村一栋两层半的楼房一楼大厅,楼房东侧是一条约三米宽的水泥路,其西边北边南边都是菜地,中心现场是一栋两屋半楼房,带有院子,院子的门在东侧靠路,楼房大门向西,现场楼房的一楼大厅约为40平方米呈长方形,其后侧是饭厅,其南侧是客厅放置有木椅沙发、茶几和电视,赌博的桌子放置大厅中心位置,赌博的桌子勘验时已被收拾放置在院子里靠在院子墙上,现场勘查时,中心现场为变动观场。附现场方位示意图2张、现场照片16张,证实案发现场位置情况。该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经被告人在庭审时确认无误。3、陆河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2月7日凌晨2时许,大队在陆河县河田镇河东村委会下半径一房屋内抓获邱某1等7名赌博人员,收缴现场收缴“抽水”水箱一个,经当场清点水箱共有渔利人民币12405元。2017年2月26日,犯罪嫌疑人丘某某被抓获归案。经依法侦查查明:2017年1月24日,犯罪嫌疑人丘某某在河田镇河东村委下半径村一栋二层半楼房一楼大厅内(其叔公丘某10的房屋)开设赌场,利用纸牌“三公”的方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水”获利。2017年2月6日晚,参赌人员邱某1、彭某1在该赌场“做庄”,供邱某3、彭某3、丘某、邱某2、彭某2等人进行赌博,每盘的赌注100元至500元、50元至100元不等;犯罪嫌疑人丘某某从每把抽取50元或100元水钱获利,其当晚共获利人民币12405元,被公安局现场查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丘某某如实交代其开设赌场时间于2017年1月24日开始至2月7日凌晨期间经营10天,共获利约30000元人民币。2017年3月16日15时,丘某某的妻子陈某主动将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的非法所得剩下的17600元人民币上缴公安机关,整个过程在见证人谢某的见证下完成(附扣押清单1份)。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均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采纳。被告人丘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陆河县公安局收缴被告人丘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赌具、赌资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明忠审 判 员  彭树潺人民陪审员  罗智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炳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