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永昌县黄海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建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黄海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苏建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黄海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文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兆权,永昌县朱王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苏建彦,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昌县黄海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建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昌县黄海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以被执行人苏建彦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永昌县黄海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宗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