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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影秋与被执行人黎成建、黎家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影秋,黎成建,黎家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胡影秋,男,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亮,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黎成建,男,黎族,1959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三亚市。被执行人:黎家虎,男,黎族,1989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三亚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影秋与被执行人黎成建、黎家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三亚民一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黎成建、黎家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胡影秋宅基地转让款1077500元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黎成建、黎家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定情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喜审判员黄立平审判员王大宝vnedixzuu4b103cara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李钊书记员邢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