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审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古镇大队、中山市瑞情阁足浴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古镇大队,中山市瑞情阁足浴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1020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古镇大队,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神公路曹二村路段,组织机构代码68249634-8。主要负责人:陈奇,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沈凌峰,该大队参谋。被执行人:中山市瑞情阁足浴馆,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同福北路1号百佳大楼第3幢首层第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P4WB2Q。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古镇大队(以下简称公安消防支队古镇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山公H(消)行罚决字[2016]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公安消防支队古镇大队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山公H(消)行罚决字[2016]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瑞情阁足浴馆(以下简称瑞情阁足浴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公安消防支队古镇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瑞情阁足浴馆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0000元。公安消防支队古镇大队于2017年1月4日向瑞情阁足浴馆留置送达了山公H(消)行罚决字[2016]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瑞情阁足浴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义务。经催告,瑞情阁足浴馆逾期仍未履行。现公安消防支队古镇大队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瑞情阁足浴馆缴纳罚款30000元。本院认为:公安消防支队古镇大队作出的山公H(消)行罚决字[2016]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安消防支队古镇大队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古镇大队山公H(消)行罚决字[2016]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