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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包喜才与刘福、罗彩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喜才,刘福,罗彩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包喜才,住木兰县建国乡。被执行人:刘福,住木兰县建国乡。被执行人:罗彩莲,住木兰县建国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喜才与被执行人刘福、罗彩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