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4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华某1与邱凤云、无锡乐悦图书租赁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1,邱凤云,无锡乐悦图书租赁服务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4736号原告:华某1,男,2012年5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法定代理人:华某2,系华某1父亲,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华某1母亲,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邱凤云,女,1986年5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无锡乐悦图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吴韵路321号惠山万达商业广场261号(开发区)。执行事务合伙人:邱凤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1诉被告邱凤云、被告无锡乐悦图书租赁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华某1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某1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凤云、被告无锡乐悦图书租赁服务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华某1负担。审判员 张茹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