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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山西米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山西米业有限公司,阙玉喜,蚌埠市鸿盛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皖一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怀远县鑫泰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执73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金标,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亚菲,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怀远县山西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阙玉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阙玉喜,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怀远县山西米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蚌埠市鸿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阙玉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皖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蚌埠市远县城西粮食及农副产品加工区。法定代表人:徐圣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鑫泰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西粮食加工区A2区。法定代表人:陈立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怀远县山西米业有限公司、阙玉喜、蚌埠市鸿盛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皖一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怀远县鑫泰粮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怀远县山西米业有限公司、阙玉喜、蚌埠市鸿盛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皖一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怀远县鑫泰粮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法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姚昌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雅南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八、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