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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家明、邱浒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家明,邱浒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周家明。被执行人:邱浒新。本院在执行广西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诚信有机野菜专业合作社与叶羽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的(2012)昭民二初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叶羽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诚信有机野菜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尚欠的货款6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无存款、无工商登记记录、无房地产登记记录、无机动车辆登记记录。经本院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邱浒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家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邱浒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家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辉审判员  莫雄光审判员  雷裕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