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张喜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刑初22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喜成,男,汉族,农民,捕前住扎赉特旗巴彦扎拉嘎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辩护人王媛媛,内蒙古绰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喜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国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喜成及其辩护人王媛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喜成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张某1、杨某等33人钱款,合计人民币689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喜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认定本案事实的相关证据。被告人张喜成的辩护人王媛媛辩称,被告人张喜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8日,被害人张某1在音德尔镇第五小学附近自家中,给被告人张喜成打电话让其办理贷款,被告人张喜成表示同意,并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以微信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1000元。2、2017年1月,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农业银行,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2000元。3、2016年12月,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农业银行,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1人民币1500元。4、2017年1月,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农业银行,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3000元。5、2017年1月,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居民范明家中,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1人民币1500元。6、2017年1月,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农业银行,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1500元。7、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2人民币2000元。8、2017年1月,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2000元。9、2017年1月,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农业银行,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2500元。10、2017年1月,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内,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2000元。11、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内,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人民币2000元。12、2017年1月,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内,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2人民币2200元;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张喜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任某和刘某某5500元。13、2017年1月,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内,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2000元。14、2017年1月,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巴彦扎拉嘎乡,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肖某人民币5000元。15、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张喜成在黑龙江省大庆市”七天宾馆”内,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成某、李某1、赵某3、张某3、陈某2每人人民币1500元,共计7500元。16、2017年1月,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内,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姚某1人民币2300元。17、2017年1月8日,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巴彦扎拉嘎梁某家中,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人民币2500元。18、2017年1月,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居民陈燕家,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1人民币2500元。19、2017年1月,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内,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2人民币1500元。20、2017年1月,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内,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4人民币1500元。21、2016年12月,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内,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1500元。22、2017年1月,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内,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3人民币1500元。23、2017年1月,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内,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葛某人民币1500元。24、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好力保乡内,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包某人民币1400元。25、2017年1月,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内,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人民币2000元。26、2017年1月,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1500元。27、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张喜成在黑龙江省大庆市”七天假日”宾馆内,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3人民币3000元。28、2017年1月,被告人张喜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二百货楼下北侧的团结路游戏厅内,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姚某2人民币2000元。29、2017年1月,被告人张喜成在黑龙江省大庆市”七天假日”宾馆内,以办理商业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靳某人民币500元。以上赃款,被告人张喜成全部挥霍。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张喜成被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喜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如实供述,且有被害人张某1、杨某等人的报案及陈述材料、收条、虚假借款担保合同书、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凭证、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喜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684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张喜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喜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塔娜审判员东兴人民陪审员李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