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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6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榴莲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视金鑫盛世国际公关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榴莲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视金鑫盛世国际公关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6944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榴莲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葛中路1号222室。法定代表人:罗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峰,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骏,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中视金鑫盛世国际公关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科技园南大苏富特软件城02幢第9层西侧。负责人:史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仁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斯瑞,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榴莲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中视金鑫盛世国际公关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榴莲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中视金鑫盛世国际公关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江苏榴莲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中视金鑫盛世国际公关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9854元,减半收取4927元,由本诉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6元,减半收取为5003元,由反诉原告承担(反诉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仁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