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闫春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被告朱佐明、被告朱文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春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朱佐明,朱文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591号原告:闫春凤,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仁、韩丽华,辽宁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负责人:徐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丰国,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佐明,男。被告:朱文生,男。本院审理的原告闫春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被告朱佐明、被告朱文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春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辛延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