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恢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方永昌与毛江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永昌,毛江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274号申请执行人:方永昌,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被执行人:毛江晨,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方永昌与被执行人毛江晨采购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01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150171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执937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被执行人毛江晨持有深圳市丰雷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4%股权、深圳市金汇海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做出(2016)粤03执9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已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并解封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本院已恢复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方永昌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毛江晨持有深圳市丰雷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4%股权、深圳市金汇海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