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3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诉卜某某、谢某某、姜某某、卜某甲、胡某某、谢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公司,卜某某,谢某某,姜某某,卜某甲,胡某某,谢某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3民初3062号原告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卜某某。被告谢某某。被告姜某某。被告卜某甲。被告胡某某。被告谢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某公司诉被告卜某某、谢某某、姜某某、卜某甲、胡某某、谢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