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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2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车建峰、陈达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建峰,陈达全,洪仁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车建峰,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陈达全,男,1975年3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洪仁全,男,1951年11月26日出生,住天台县。在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建峰与被执行人陈达全、洪仁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达全等名下银行存款78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达全等已履行判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达全等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立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