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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司惩复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万雨晴对下级法院罚款决定复议的复议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雨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6)豫司惩复9号复议申请人:万雨晴,住南京市,系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宪会,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员工。万雨晴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2016)豫08执恢00030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雨晴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复议申请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且复议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作为执行依据的焦作仲裁委员会(2013)焦仲裁字第72号仲裁裁决明显错误,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二公司)未完全履行仲裁裁决义务有事实依据。焦作中院以中铁十五局二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为由,对中铁十五局二公司罚款100万元,并对复议申请人罚款1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严重侵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请求本院撤销焦作中院(2016)豫08执恢00030号罚款决定。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10月28日,徐祖亨向焦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中铁十五局二公司立即支付长深高速公路LJ-3、LJ-8合同段工程款13143087元及利息。焦作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3)焦仲裁字第72号仲裁裁决,裁决中铁十五局二公司支付徐祖亨工程欠款11464524.52元及利息。2014年3月3日,徐祖亨向焦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中铁十五局二公司立即支付浦南高速公路B4标段工程款7250000元及利息。焦作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4)焦仲裁字第79号仲裁裁决,裁决中铁十五局二公司支付徐祖亨工程欠款9225577.91元及利息。之后,徐祖亨向焦作中院申请执行焦作仲裁委员会(2013)焦仲裁字第72号、(2014)焦仲裁字第79号仲裁裁决,焦作中院于2015年9月10日分别以(2015)焦执字第266号、267号立案,并将两案合并执行。中铁十五局二公司收到焦作中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后,向焦作中院提出申请,请求不予执行焦作仲裁委员会(2013)焦仲裁字第72号仲裁裁决和(2014)焦仲裁字第79号仲裁裁决。焦作中院未予受理,也未作出执行裁定,仅在一份“追记”中做了记录:“……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二公司申请不予执行理由与撤销之诉理由基本一样,口头告知其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不作书面答复。”中铁十五局二公司分数次自动履行了6824622.65元,焦作中院通过扣划中铁十五局二公司银行存款的方式强制执行了3855227元。2016年6月15日,焦作中院作出(2016)豫08执恢字第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中铁十五局二公司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工业路518号(建筑面积6905.42平方米)、解放区解放中路78号辉龙花园1号楼(建筑面积119.04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同日,焦作中院作出(2016)豫08执恢字第1-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中铁十五局二公司名下的23辆小型汽车。2016年7月31日,焦作中院查询中铁十五局二公司的存款账户,发现其账户有大额资金往来。2016年8月1日,焦作中院以中铁十五局二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欠工程款交付该院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2016)豫08执恢00030号罚款决定,对中铁十五局二公司罚款100万元,对中铁十五局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万雨晴罚款10万元。本院另查明,中铁十五局二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焦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张继生、张建民、张桂东、张福军分别返还长深高速公路LJ-3合同段工程款。2016年9月2日和2017年1月19日,焦作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2016)焦仲裁字第42、44、45、46号仲裁裁决,认定:中铁十五局二公司应向徐祖亨支付的工程款中,包含了张福军负责采购的长深高速公路LJ-3合同段台背回填的填料部分,张继生、张建民、张桂东是原徐祖亨承包的涉案防护等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中铁十五局二公司已向张继生、张建民、张桂东支付了涉案防护等工程款1180399元、1710000元、2344451元、1742620元。并裁决:驳回中铁十五局二公司主张张继生、张建民、张桂东、张福军返还工程款的仲裁请求。本院认为,在焦作中院立案执行后,中铁十五局二公司向焦作中院提出不予执行焦作仲裁委员会(2013)焦仲裁字第72号仲裁裁决和(2014)焦仲裁字第7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请求焦作中院不予执行该两份仲裁裁决,焦作中院未予受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在焦作中院作出(2016)豫08执恢00030号罚款决定之前,中铁十五局二公司已经自动履行了部分款项,焦作中院也已经强制执行了部分款项,并对中铁十五局二公司名下的7000余平方米商业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以上情况说明,中铁十五局二公司及复议申请人不存在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形。综上所述,焦作中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执恢00030号罚款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