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丽娟与葛锦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丽娟,葛锦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初12519号原告:袁丽娟,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葛锦法,男,194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袁丽娟诉被告葛锦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伟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丽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日,因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案外人李强与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代案外人李强与原告协商一致确定该案其中的5000元案款由被告承担。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予以确认,书面约定该款由被告于2017年5月1日前归还。同时,双方口头约定逾期不付则被告需同时向原告支付8000元违约金。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葛锦法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份,欲证明被告葛锦法于2017年4月1日确认尚欠原告袁丽娟5000元、还款日期为2017年5月1日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包括查阅涉及原告袁丽娟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2017)浙0109民初52号和(2017)浙0109执2384号案件卷宗】后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明确,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纳。根据对以上证据的认证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因案外人李强未及时归还原告袁丽娟借款,故原告袁丽娟于2017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7年2月1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袁丽娟与案外人李强达成协议,约定案外人李强所欠的借款35000元,分别于2017年3月14日前、于2017年5月14日前各支付原告袁丽娟17500元;如案外人李强未按期支付,未履行部分的款项视为全额到期,并另行加付违约金3000元。对此,本院当即作出(2017)浙0109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2017年3月22日,因案外人李强未按期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故原告袁丽娟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案外人李强支付30000元后,原告袁丽娟与被告葛锦法于2017年4月1日达成合意,即案外人李强未履行的款项由被告葛锦法承担,并以被告葛锦法向原告袁丽娟出具涉及金额为5000元借条的形式予以确认,该借条载明所涉5000元于2017年5月1日支付,逾期承担利息等。随后,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交《结案报告》,书面表示案外人李强应支付的剩余款项自愿放弃。之后,因被告葛锦法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袁丽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明确。被告葛锦法作为债务人,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对原告关于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被告如逾期付款则另行支付违约金8000元的事实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本院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17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综上,本院对原告合法有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葛锦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锦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丽娟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即违约金)。如被告葛锦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袁丽娟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袁丽娟负担38元,由葛锦法负担25元。原告袁丽娟已预交被告葛锦法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并同意被告葛锦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娄佳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