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5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纯谢绍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纯,谢绍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522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胡纯,曾用名胡亚弟,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因吸毒于2012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 被告人谢绍君,曾用名谢朝君,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8月9日刑满释放。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纯、谢绍君犯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胡纯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谢绍君1年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胡纯、谢绍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3月3日7时许,被告人胡纯、被告人谢绍君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西九巷一家豆腐店附近,发现被害人陈秋容上衣口袋中放有1部“OPPO”牌R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0元),遂由谢绍君负责望风,胡纯上前将该手机盗走,随后将赃物卖给他人,二人分赃。 2017年3月3日2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永安坊西十一巷1号楼下将谢绍君抓获,从其身上缴获人民币600元;在福永街道白石厦永安坊西十一巷1号2单元301房将胡纯抓获,从其身上缴获人民币3000元及其自述当日17时许伙同谢绍君、蔡叶峰、朱其有在松岗大田园附近扒窃来的DOOV牌手机1部、VIVO牌手机1部。 本院意见 被告人胡纯、谢绍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胡纯是主犯,谢绍君是从犯;被告人谢绍君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纯、谢绍君自愿认罪认罚,上述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 判 决 一、被���人谢绍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胡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600元,其中950元发还给被害人陈秋容,其余的2650元依法予以没收,冲抵罚金。 四、扣押在案的DOOV手机一部、VIVO手机��部,由公安依法予以处理。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霞(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