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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4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薛祥林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繁峙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祥林,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繁峙县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924民初747号 原告:薛祥林,男,1947年10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人。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繁峙县分公司,住所地:繁峙县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高茂怀,职务:总经理。 原告薛祥林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繁峙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薛祥林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祥林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祥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薛祥林负担。 审判员  韩永瑞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