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2013朱世才与邱金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世才,邱金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2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世才,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金星,女,1970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上诉人朱世才与被上诉人邱金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7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世才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世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世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朱世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乙 斌审判员 万子榕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