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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萍萍、周连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萍,周连树,浙江天源堂蜂业有限公司,玉山县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李萍萍,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周连树,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浙江天源堂蜂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441032051,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曙光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连树。被执行人:玉山县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054409020W,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大道北路2010-15号。法定代表人:周连树。被执行人:浙江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689123923A,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区解放路33号2楼。法定代表人:周连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萍萍与被执行人周连树、浙江天源堂蜂业有限公司、玉山县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有房产,已由江山市人民法院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寻找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5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苏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