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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德阳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志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2213号原告:德阳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一段81号。法定代表人:聂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林,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庚琼,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志兵,男,34岁,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东汽竹苑小区。原告德阳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德阳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