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普通与宣城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424号申请执行人:刘普通,男,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宣城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翟光峰,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普通与被执行人宣城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运输费114576.12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1361元,并承担执行费1639元。另申请执行人朱朝晖与被执行人宣城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2028968元,上述案件应合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依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宣城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146544元的财产;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