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3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佳木斯华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木斯华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林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3民初568号原告:佳木斯华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中山街508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晖,该公司经理。被告:林森,男。原告佳木斯华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佳木斯华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佳木斯华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佳木斯华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