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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恢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北仑大道145号。法定代表人黄永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耀才,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路290号。法定代表人廖汝仪,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露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