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铁某1与马某、铁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2433号原告:铁某1。被告:马某。被告:铁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铁某1与被告马某、铁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铁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雅婷书 记 员 邓超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