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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谢某与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379号原告:谢某。被告:屈某。原告谢某与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心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