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云娇与林安、杨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云娇,林安,杨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3308号原告:林云娇,女,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安,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杨莉莉,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林云娇与被告林安、杨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林云娇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莉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林云娇以暂无法查明林安、杨莉莉的婚姻关系为由,���本院提出撤回对杨莉莉起诉的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云娇撤回对杨莉莉的起诉。审判员 翁才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