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东营市华祥工贸有限公司与王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华祥工贸有限公司,王晓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583号原告:东营市华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号*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3680630F。法定代表人:李继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霞,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霞,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东营市华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7日立案。原告东营市华祥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华祥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61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燕华然人民陪审员 刘继泉人民陪审员 张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