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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邵玉林、邵玉杰、邵玉真、邵玉莲、邵玉涛、陶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邵玉林,邵玉杰,邵玉真,邵玉莲,邵玉涛,陶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2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十道河东路275号。负责人:于春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玉林,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玉杰,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玉真,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玉莲,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玉涛,男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跃,男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玉林、邵玉杰、邵玉真、邵玉莲、邵玉涛(以下简称邵玉林等五人)、陶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6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案邵怀勤系农业户口,死亡赔偿金应参照安徽省农村标准计算;邵怀勤的死亡原因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原因,应根据鉴定意见正确计算参与度。邵玉林等五人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陶跃辩称,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邵玉林等五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太平洋保险公司、陶跃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合理损失共计26415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2日18时许,陶跃驾驶皖KT91**小型轿车沿X01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泉县宋集镇岗庄路段,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邵怀勤撞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陶跃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邵怀勤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邵怀勤被送往临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支付医疗费99040.12元。2016年4月2日,邵怀勤因肺部感染后呼吸衰竭而死亡。2016年7月10日,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意见:邵怀勤系心肺功能衰竭死亡。2016年11月30日,经安徽天地司法鉴定所鉴定:邵怀勤的主要死因是车祸造成的原发伤,原发伤在邵怀勤死亡中的参与度范围:60%-80%。皖KT91**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陶跃,该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陶跃为邵怀勤垫付医疗费3000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为邵怀勤垫付医疗费1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皖KT91**小型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邵玉林等五人主张,参照安徽省统计局2016年公布的有关数据,邵玉林等五人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99040.12元、护理费3534元(114元/天×31天)、营养费930元(30元/天×3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30元/天×31天)、丧葬费27569.5元、交通费酌定600元、死亡赔偿金134680元(26936元/年×5年)、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0元,合计317283.62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70%承担138098.53元[(317283.62元-120000元)×70%],共计258098.53元。扣除太平洋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陶跃垫付的医疗费30000元,余额218098.53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陶跃为邵怀勤垫付的医疗费30000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陶跃。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邵玉林、邵玉杰、邵玉真、邵玉莲、邵玉涛各项损失218098.53元;二、驳回邵玉林、邵玉杰、邵玉真、邵玉莲、邵玉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1元,由邵玉林、邵玉杰、邵玉真、邵玉莲、邵玉涛共同负担142元,陶跃负担113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350元。鉴定费1000元,由陶跃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邵玉林等五人在一审时向法院提交的阜阳市公安局阜王路派出所、颍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双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和临泉县宋集镇焦桥村民委员会证明,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受害人邵怀勤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邵怀勤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无不当。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上述证据形式不合法且缺乏真实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邵怀勤的体质状况可能对伤残结果造成一定影响,但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其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存在一定的影响而自负相应的责任。邵怀勤死亡结果系本起交通事故直接导致,郭跃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邵怀勤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和商业险合同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判决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70%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主张根据鉴定意见计算参与度,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2753.6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审判员 崔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雨倩附:(2017)皖12民终2014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