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罗华珍与姚创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华珍,姚创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2746号原告:罗华珍,女,1951年7月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姚创生,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华珍诉被告姚创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华珍负担。审判员 陀树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鸿霞速录员 成易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