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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罗华珍与姚创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华珍,姚创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2746号原告:罗华珍,女,1951年7月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姚创生,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华珍诉被告姚创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华珍负担。审判员  陀树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鸿霞速录员  成易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