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81民初4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树吉与薛兆启、徐义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吉,薛兆启,徐义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053号原告刘树吉,男,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薛兆启,男,成年,个体户,住山东省高密县。被告徐义娜,女,成年,个体户,住址同上。系被告薛兆启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吉与被告薛兆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吉撤回对起诉。案件受理费4414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苏春斌人民陪审员  张志朝人民陪审员  王绍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红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