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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江宗梅与李顺、潘集区袁庄金沙休闲会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宗梅,李顺,潘集区袁庄金沙休闲会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942号原告:江宗梅,女,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君,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顺,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原系潘一矿职工,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潘集区袁庄金沙休闲会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荷苑社区天柱山路西侧。注册号:340406600117221。经营者:苏国龙,男,1944年6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江宗梅诉被告李顺、潘集区袁庄金沙休闲会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江宗梅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集区袁庄金沙休闲会所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宗梅撤回对被告潘集区袁庄金沙休闲会所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宗梅撤回对被告潘集区袁庄金沙休闲会所的起诉。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芙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