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焦平山与许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平山,许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389号原告:焦平山,男,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院民,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许红伟,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原告焦平山与被告许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焦平山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焦平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平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平山负担。审判员 谢金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