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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9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有益、赵金菊、余周凤、余周华与杨发兵危险驾驶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益,赵金菊,余周凤,余周华,杨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9执20号申请执行人李有益,男,1942年5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申请执行人赵金菊,女,1940年9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申请执行人余周凤,女,1986年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申请执行人余周华,女,1991年10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被执行人杨发兵,男,1966年1月20日生,白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关于原告人李有益、赵金菊、余周凤、余周华与被告人杨发兵危险驾驶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云2929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支付了赔偿款16971.89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款15977.56被执行人于2018年2月10日前履行8500元、2018年8月10日前履行7477.56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建伟审判员  赵伟泽审判员  林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七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