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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执44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天,陈海强,陈健霄,黎家平,李惠莲,罗桂珍,岑溪市富煌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44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法定代表人:梁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钟山县。法定代表人:骆利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上思县。法定代表人:黄伟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等县。法定代表人:卜珉,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海强,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陈健霄,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黎家平,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李惠莲,女,193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罗桂珍,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岑溪市富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与被执行人陈海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海强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与被执行人先行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或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昭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