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于某与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135号申请执行人:于某,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2008.8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给付10000元,余款12008.88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在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社的粮补、草补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富玉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姜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路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