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石苏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21刑初99号公诉机关佛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石苏,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居民,住广东省佛冈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佛冈县公安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8月11日本院对被告人黄石苏取保候审。辩护人蓝战立,是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石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美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石苏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4日3时许,被告人黄石苏无证、醉酒(经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样中检测乙醇浓度为89.73mg/100ml)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黄某灶、黄某沿106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G106线2356KM+565M迳头镇开发区路段时,黄某灶从三轮载货摩托车上坠落路面后被尾随的由杨某驾驶超载(核定载质量为:1470kg,实际载质量为:3600kg)的赣B×××××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碰撞并碾压,造成黄某灶因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并胸腹腔脏器破裂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佛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石苏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2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石苏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石苏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1.肇事车辆等物证;2.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石苏驾驶证材料相关信息资料、死者家属信息资料、扣车放行条存根、支付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协议书、赔偿凭证、收据、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邬某、黄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石苏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指认笔录等证实,足以认定。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佛冈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评估,适用非监禁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被告人对其行为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黄石苏可以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石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邹敏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东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