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涟执异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苏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健等与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健,嵇军,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涟执异字第38号异议人(案外人):江苏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临淮门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谭亚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健,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涟水县。原告:嵇军,男,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涟水县。被告: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兴闻路15号。法定代表人:刘树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李健、嵇军诉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刘树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李健、嵇军的申请于2017年7月20日查封了被告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涟水县169套住宅和36套商业用房,异议人江苏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已网签在其名下的45套住宅(详见附录)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江苏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2015年9月10日、10月25日异议人与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异议人承建其二期7、8、9号楼工程,双方工程款结算方式约定为由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以异议人所承建的部分房屋抵欠异议人工程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结束后,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将房屋网签给异议人,用于支付工程款。2017年7月19日法院查封了异议人名下的45套房屋(详见附录),异议人认为查封异议人名下的房屋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并解除对异议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原告李健、嵇军辩称:2015年9月10日、10月25日两份补充协议是伪造的,其目的是规避执行,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知道房产被保全后,于7月18日下午串通异议人将140套房屋全部网签至异议人名下,其目的是转移资产规避执行,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涉案房屋尚未完工,至2017年8月16日涉案房屋只完成工程量的90%。在工程款结算之前,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将房屋网签至异议人名下有悖常理,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被告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未作辩解。经审查,2017年7月20日本院应原告李健、嵇军的申请,保全了被告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涟水县金碧华府小区169套住宅和36套商业用房,其中45套住宅网签在异议人名下。2017年8月9日异议人江苏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上述房产网签给异议人折抵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异议人为支持自己的请求,向法院提供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两份补充合同;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及附件;3、异议人营业执照;4、建设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登记表;5、工程进度证明;6、工程款结算情况表;7、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查询下载的网签数据等相关证据,证明异议标的物系异议人所建和被告已将异议房产网签给异议人折抵工程款。本院认为,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并在登记时发生效力,这是排除执行权的条件外观。但该异议房屋并未进行登记,处于权利待定状态,所以,附着于该不动产的实体权利,是决定能否排除执行权的关键。原告所诉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对被告及异议标的所享有的权利尚不清楚,但从保全的财产可以推定是以金钱给付为目的,应属普通债权。异议房屋系异议人依法承包建造,在工程竣工前异议人依法享有留置权,在工程竣工后异议人依法享有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被告与异议人将异议房产网签在异议人名下,其行为与权利虽不能独立排除执行权,但说明异议人已开始行使上述权利。从原告的权利外观来看,原告尚未享有不动产请求权或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其普通债权尚处待定状态。故异议人所享有的权利,足以对抗原告的债权,能够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异议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网签在江苏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涟水县45套房屋(详见附录)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汪祝静审 判 员 李崇德代理审判员 唐 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高美附录网签在江苏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涟水县金碧华府小区45套房屋7号楼:303、306、603、1302、1303、1306、1307、1403、1407、1502、1503、1507、1602、1603、1607、1702、1703、1706、1707、1802、1806、1807、1808、1902、1903、1906、1907、2003、2006、2007、2102、2103、2106、2107、2202、2203、2206、2207。8号楼:602、603、304、605、606、1805。11号楼:40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