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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领川、王艳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领川,王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9执903号申请执行人郭领川,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执行人王艳伟,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申请执行人郭领川与被执行人王艳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29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领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艳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3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星审 判 员  段聚兵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广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