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夏梦蝶与李胜学、彭福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梦蝶,李胜学,彭福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621号原告:夏梦蝶,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住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霖,麻城市正杰律法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胜学,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被告:彭福蛟,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址。原告夏梦蝶与被告李胜学、彭福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二被告外出务工,致使本院不能向二被告送达民事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夏梦蝶遂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夏梦蝶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胜学、彭福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梦蝶撤回诉讼。审判员 骆 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先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