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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10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艳平与赵永全、张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平,赵永全,张凤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048-1号原告:吴艳平。被告:赵永全。被告:张凤春,女,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玉潭镇勤俭村冯家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平与被告赵永全、张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艳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永全、张凤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艳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平撤回对被告赵永全、张凤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53元,减半收取4976.5元,由原告吴艳平负担。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吴艳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士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