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10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艳平与赵永全、张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平,赵永全,张凤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048-1号原告:吴艳平。被告:赵永全。被告:张凤春,女,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玉潭镇勤俭村冯家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平与被告赵永全、张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艳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永全、张凤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艳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平撤回对被告赵永全、张凤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53元,减半收取4976.5元,由原告吴艳平负担。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吴艳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士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