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6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其玉与连叶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玉,连叶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6742号原告:陈其玉,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连叶建,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玉与被告连叶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