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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6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其玉与连叶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玉,连叶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6742号原告:陈其玉,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连叶建,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玉与被告连叶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