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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华与哈尔滨市第三制砖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哈尔滨市第三制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华,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进步街833栋3单元203门。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制砖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同公路4.5公里。法定代表人:刘德伟,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刘华与哈尔滨市第三制砖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04执1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