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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良、邢同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良,邢同旺,邢同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989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昌,系该行法律顾问。被告:韩良,男,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邢同旺,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邢同龙,男,1960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良、邢同旺、邢同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良、邢同旺、邢同龙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