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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刑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席治涛、吕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席治涛,吕岩,谢某1,席某,孟某,王某1,刘某1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终276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治涛,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渑池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渑池县,住郑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王谨铭,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岩,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董志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1,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渑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渑池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马军英,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某,女,1976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渑池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渑池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5日被逮捕。辩护人李军超,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孟某,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邹城市,住邹城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2016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王某1,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邹城市,住邹城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某1,女,1976年3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昌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住潍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逮捕。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理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席治涛、吕岩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谢某1、席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孟某、王某1犯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刘某1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6)鲁0830刑初4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席治涛、吕岩、谢某1、席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关于被告人席治涛、吕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告人谢某1、席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自2014年3月份起,被告人席治涛在未取得任何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购进胶囊壳、男性保健品原材料、包装盒等,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办事处道李村租赁的五层楼房内,雇佣工人,并在被告人吕岩、谢某1、席某的帮助下生产澳洲袋鼠精、虫草强肾王、蚁力神、植物伟哥等100余种假冒性保健品。席治涛利用电话、短信、QQ、微信等方式发布销售信息,通过河南鸿泰、德邦、宇鑫物流销售给郑某1、郝某、白某、段某等人,销售金额188899元(详见附表一)。被告人吕岩负责接原料、送货、组织工人干活,被告人席某负责开单子、验货、打包,被告人谢某1负责灌装胶囊。2015年11月23日,汶上县公安局民警在道李村席治涛租赁的楼房内扣押澳洲袋鼠精、虫草强肾王、蚁力神等100余种成品性保健品、无名白色粉状原料、淀粉、胶囊壳、散装胶囊等物品一宗。经检测,被扣押的性保健品中有90种含有国家禁用药物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详见附表二)。经统计,该90种性保健品总价值为257777元。被告人席治涛、吕岩、谢某1于2015年11月23日被汶上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席某到汶上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1、马某1、王某2、董某、张某2、王某3、彭某、张某3、谢某2、杨某、陈某1、吴某1、王某4、李某1、王某5证实其受雇佣在道李村的加工厂包装蚁力神、中药伟哥等假性保健品的事实,并证实加工厂老板是席治涛,吕岩组织干活,负责拉进来原料,并将包装好的假性保健品打包拉走,席某负责开单子、验货、打包等,谢某1负责灌装胶囊。2、证人李某2证实其于2014年3月10日将位于郑州市航海西路办事处道李村的五层楼房租赁给“席治朝”,签订了租房协议合同书。并辨认出被告人席治涛就是租赁其房子的人。3、证人郑某1、郝某、白某、段某、施某、韩某、方某、陈某2、庚春升、甘某、余某、张某4、谢某3、王某6、孙某1、汪某、戴某、莫某、吴某2、吴某3、李某3、张某5、刘某2、张某6、孙某2、秦某、吕某证实其曾在席治涛处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购进总价值188899元的性保健品。4、证人吴某4、吴某4平、聂某、魏某、阮某、龚某、王某7、李某4、张某7、朱某、马某2、马某3、卞某、刘某3、贾某、张某8、邹某1、焦某、郑某2、冯某、王某8、肖某、邹某2对有关事实予以证实。5、汶上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办案说明、扣押清单、光盘两张证实汶上县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11月23日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办事处道李村的五层楼房进行搜查,依法扣押澳洲袋鼠精、a片、V8、伟哥等性保健品120种、无名白色粉状原料、淀粉、无名袋装黑丸、红丸、绿丸、无名散装黑丸、无名黄片、抛光机、封口机等物品一宗;于2016年8月9日对查扣的120种保健品的数量进行再次清点核对,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6、汶上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销货清单证实在席治涛之妻吴某4平经营的艳艳美容店内扣押VIVO手机两部(席姣女所有)、销货清单265张、鸿泰物流、宇鑫物流、德邦物流等单据248张、客户资料笔记本1本。7、汶上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证实在席治涛及吴某4平住所内扣押车钥匙两把、手机六部、银行卡四张、电脑一台、现金16000元、账本3本、单据7张。8、汶上县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涉案性保健品价值计算表、汶上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说明证实在席治涛加工厂内扣押的保健品的价值。9、汶上县公安局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检查照片、原始物证使用记录、产品图、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对在席姣女处扣押的VIVO牌手机依法进行检查的情况。10、汶上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汶上县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11月26日对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办事处道李村的案发现场勘查的情况。11、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关于编号为HR20160210547等样品检测情况说明证实从席治涛处扣押的白色原料粉、黄色胶囊、浅绿色胶囊、白色胶囊、大蜜丸、深绿色胶囊、小黑丸、黄色片剂、蓝色片剂、蓝紫色胶囊、红色片剂、a片、V8、澳洲袋鼠精等保健品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12、河南宇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物流运单记录、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物流运单记录、德邦物流统计信息、物流单据证实席治涛以其本人及吴某4名字通过宇鑫、鸿泰、德邦物流向郑某1、段某、韩某、方某等人发货及通过物流代收款情况,并证实代收款银行账户为席治涛交通银行账户及吴某4交通银行、兴业银行账户。13、汶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说明证实产品名称为伟哥肾白金、蚁力神、鹿血片、V8的批准文号均为非正规普通食品或保健食品文号,以上产品的标示生产企业西藏恒XX物工程有限公司,经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未查询出相关信息。14、汶上县公安局办案说明、宣传彩册及照片证实2015年11月23日,汶上县公安局民警在席治涛黑色别克轿车后备箱内提取香港恒XX物宣传彩册两册。15、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证实冻结席治涛、吴某4、吴某4平银行账户的情况。1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暂押人犯登记证、租赁合同书、汶上县公安局关于核查线索函、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核查报告、汶上县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物流运单记录统计表、谢某1的残疾人证、席某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附卷佐证。17、同案参与人席姣女对有关事实曾予以供述。证实其在吴某4平的美容店给席治涛帮忙,席治涛给其一部白色的VIVO手机,让其联系客户销售性保健品,手机文档中有席治涛存的产品价格表及产品图像;客户打电话时,其记录客户名字、要货种类及数量,然后将订单交给席治涛,席治涛每隔两三天到美容店拿单子;客户是席治涛联系的,有哈尔滨、淮安等地的。18、同案参与人孟某、王某1、马乾乾、席新超、魏敬霞对有关事实曾予以供述。19、被告人席治涛对有关事实曾予以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初开始租赁李某2位于道李村的五层楼房;2015年6月份,其雇佣了十几个工人,开始在租赁的楼房内生产、销售假性保健品,其负责联系购买原材料,有客户要假保健品时,其将订单拿到生产车间交给席某,席某负责管理车间工人,给工人安排工作任务,吕岩负责用面包车拉生产用的原料,将生产好的保健品打包送到物流公司发货,发货时货物名称写的是配件或日化,谢某1负责按比例调制伟哥粉和淀粉,灌制胶囊;货款通过物流代收,一般打到其兴业银行或者吴某4交通银行和兴业银行卡上,其还销售茶片、枣片,但市场不好;其销售的性保健品包装盒上大部分印刷的生产厂家是香港恒康公司,其曾以香港恒康公司的名义发放过宣传册,但不知道是否存在该公司。20、被告人吕岩对有关事实曾予以供述。证实其于2015年4月份到席治涛的工厂负责接货送货,工厂由席治涛负责,席某负责药品的生产和工人的生活等事宜,谢某1负责配料生产胶囊,其负责把生产用的原料、包装物等物品从物流拉回,交给席某验收,并将席某打包后的成品拉到物流发送,其与工人一起吃饭、住宿,没见过席治涛工厂有合法手续。21、被告人谢某1对有关事实曾予以供述。证实其于2015年3月份开始在席治涛的加工厂装药,9月份起开始灌装胶囊,之前是一个叫“周天守”男的灌装胶囊。加工厂由席治涛负责,席治涛不在时,由吕岩和席某负责。吕岩负责从物流往回拉原料,再把包装好的产品通过物流发给客户。席某负责验货、收货、收单,负责给工人们分单子派活、计件,计算报酬,按照吕岩送来的单子装箱。其在五楼负责灌胶囊,其生产过黄色、白色、红色、蓝白色、绿色、红黄色六种胶囊,胶囊的成份都是伟哥粉和淀粉,只是含量不同,有的比例是1:3,有的是1:1,还有的是纯淀粉,生产的性保健品有上百种牌子。22、被告人席某对有关事实曾予以供述。证实其于2015年农历3月份,与丈夫谢某1一起到席治涛的加工厂工作,加工厂有十多个工人,生产蚁力神、虫草强肾王等性保健品,其在加工厂负责管理、验货,吕岩负责拉货和送货,谢某1负责制造胶囊。(二)关于被告人孟某、王某1销售有害食品的事实2015年以来,被告人孟某、王某1为非法牟利,多次通过鸿泰物流从被告人席治涛处购进藏秘虫草等性保健品,在济宁等地销售。2015年10月28日,汶上县公安局民警对孟某、王某1经营的爱心保健品店进行搜查,依法扣押蚁力神、藏秘虫草等42种性保健品。经检测,其中12种性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孟某于2015年10月28日被抓获;被告人王某1于2015年11月3日被抓获。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汶上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证实汶上县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10月28日对孟某、王某1经营的爱心保健品店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中药伟哥、藏秘虫草等性保健品、销货清单等物品一宗。2、汶上县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孟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上线席治涛,使席治涛案取得重大进展,具有立功表现。3、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证实自孟某处扣押的藏秘虫草等12种性保健品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4、鸿泰、宇鑫物流信息证实席治涛曾通过鸿泰、宇鑫物流给王某1发货,并通过物流代收款情况。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抓获经过、被查获保健品照片、邹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邹城市康隆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济宁市保健食品经营备案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等证据附卷佐证。6、出生医学证明、邹城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证实,王某1于2017年2月6日生育一男孩孟某某。7、被告人孟某对有关事实曾予以供述。证实其自2011年3、4月份起开始销售性保健品,其注册了康隆商贸公司,门口挂的爱心保健品的牌子,其负责进货,其妻子王某1负责送货,其在席治涛处进货,销售的保健品不是真的。8、被告人王某1对有关事实曾予以供述。证实其与孟某自2013年起开始在邹城经营爱心保健品店,主要销售蚁力神、美国伟哥、金刚钻等十几个品种,孟某负责进货,其帮助孟某处理店里的事,有时在店里卖货,有时去送货。(三)关于被告人刘某1销售假药的事实被告人刘某1在未取得有关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潍坊市人民商场保健品市场瑞源祥三楼北厅7号房销售保健品、药品。2015年6月,刘某1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通过快递从河南郑州购进三种不同批次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标示为辉瑞公司生产万艾可片)共计100盒,后加价对外销售16盒。2015年7月8日,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刘某1保健品店内查扣枸橼酸西地那非片84盒。经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查扣药品为假药。2015年7月,被告人刘某1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从河南郑州订购假冒江中牌健胃消食片六大件3600盒,后通过物流运输至潍城区苍南街锦华物流园。2015年7月6日,刘某1丈夫张某9在锦华物流园接货时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民警查获。经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批江中牌健胃消食片为假药。被告人刘某1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其于2016年1月27日向汶上县公安局交纳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9证实2015年7月6日,其到物流园接货时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抓获。2、山东省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1作案时及目前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3、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笔录证实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15年7月8日对刘某1经营的瑞源祥三楼北厅7号房进行检查,依法扣押枸橼酸西地那非片84盒。4、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实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15年9月10日对刘某1进行询问,刘某1陈述在其保健品店扣押的84盒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是其于2015年6月份在郑州保健品药品展销会上订购的,当时没有查看过对方的资质及其他证明文件,不能提供交易凭证,共购进了100盒,已经销售了16盒。5、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标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有关情况的复函、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样品鉴定报告证实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刘某1处扣押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以假药论处。6、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5年7月6日在张某9处扣押健胃消食片3600盒。7、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潍城市监函【2015】54号协查函的复函、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部关于假冒健胃消食片的情况说明证实在张某9处扣押的健胃消食片应按假药论处。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被查获药品照片、涉案资金交接清单、现金缴款单、潍坊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案、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病案等证据附卷佐证。9、被告人刘某1对有关事实曾予以供述。证实其于2015年7月1日在河南郑州叫“张奇”的女子处电话购进3600盒健胃消食片,其丈夫张某9接货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供述其曾购进100盒无资质及证明文件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已售出16盒。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席治涛在保健品加工、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西地那非,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吕岩帮助席治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谢某1、席某帮助席治涛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孟某、王某1销售明知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刘某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席治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岩、谢某1、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席治涛销售未遂部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购进的假药大部分未销售,对未遂部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王某1购进的假保健品部分未销售,对未遂部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某、刘某1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治涛、吕岩、谢某1、孟某、王某1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治涛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当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三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席治涛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吕岩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1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席治涛违法所得人民币188899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澳洲袋鼠精等性保健品、无名白色粉状原料、淀粉、无名袋装黑丸、红丸、绿丸、无名散装黑丸、无名黄片、抛光机、封口机等物品一宗、白色VIVO手机一部、枸橼酸西地那非片84盒、健胃消食片3600盒予以没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治涛上诉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既遂金额188899元证据不足;2、一审判决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未遂金额过高;3、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判处罚金数额过高,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以相同观点提出辩护意见,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岩上诉提出:1、其只是为席治涛打工,且打工过程并非处于连续状态,其不应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2、一审判决认定席治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既遂金额188899元证据不足;3、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判处罚金数额过高,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其辩护人以相同观点提出辩护意见,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1上诉提出:1、其到席治涛处打工时间较短,不应对席治涛所犯全部之罪承担责任;2、一审判决认定席治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既遂金额188899元证据不足;3、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判处罚金数额过高,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其辩护人以相同观点提出辩护意见,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某以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其辩护人以相同观点提出辩护意见,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质证并确认,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治涛在保健品加工、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西地那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岩帮助席治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1、席某帮助席治涛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原审被告人孟某、王某1销售明知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原审被告人刘某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在共同犯罪中,席治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吕岩、谢某1、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刘某1购进的假药大部分未销售,对未遂部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孟某、王某1购进的假保健品部分未销售,对未遂部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孟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席某、刘某1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席治涛、吕岩、谢某1、孟某、王某1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席治涛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当没收。关于上诉人席治涛、吕岩、谢某1、席某及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席治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既遂金额188899元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郑某1、郝某、白某、段某等人的证言能够证实上述人等在席治涛处购买虫草强肾王、蚁力神、植物伟哥等性保健品,购买的数量和价值与鸿泰、宇鑫、德邦物流信息、物流单据相印证,且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亦能证实虫草强肾王、蚁力神、植物伟哥、全鹿大补丸等性保健品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席治涛对其通过物流对外销售生产的性保健品并通过物流代收款的事实亦予以供认。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席志涛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席志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未遂金额过高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依法依程序从被告人席志涛处查获的物品的价值,是根据在艳艳美容店扣押的销货清单上标注的最低销售价格和在席娇女手机中提取的产品价格表中的价格综合计算得出,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要采纳。关于上诉人席志涛、吕岩、谢军峰、席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对席志涛、吕岩、谢军峰判处罚金过高,对席志涛、吕岩、谢军峰、席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故一审判决对席志涛、吕岩、谢军峰的罚金刑系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席志涛、吕岩、谢军峰、席某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其所具有的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故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上诉人吕岩、谢军峰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故其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鞠茂亮审判员  郭方浩审判员  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