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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才排与被告马文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排,马文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590号原告:李才排,男,藏族,青海省门源县人。被告:马文学,男,藏族,青海省门源县人。原告李才排与被告马文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李才排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才排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才排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李才排负担。审判员  刘延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园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