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饶太宜、李川泽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太宜,李川泽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刑初288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太宜,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家住建瓯市。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川泽,男,1979年5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漳浦县中西林场仙洞工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太宜、李川泽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21日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阮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川泽、饶太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李川泽在未取得合法药品经营资格情况下,向被告人饶太宜(未取得合法药品经营资格)购买美国玛卡、一粒硬、一粒顶破天、另版硬到底等4种药品,同年6月,向一男子(身份不明)购买万某、蚁力神、德国黑蚂蚁等15种药品,后将上述19种药品放在漳浦县绥安镇青年路检察院宿舍楼一楼其经营的“念奴娇保健品店”内销售,至2015年11月4日,上述19种药品被查获,经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金功夫”、“一粒顶破天”、美国玛卡等11种产品为未经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材料。综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太宜、李川泽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饶太宜、李川泽均供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间,被告人饶太宜在未取得合法药品经营资格情况下,在漳浦县绥安镇青年路检察院宿舍楼一楼被告人李川泽经营的“念奴娇保健品店”中,将2盒“美国玛卡”、15盒“一粒硬”、1盒“一粒顶破天”、12盒“另版硬到底”等4种药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李川泽。同年6月间,被告人李川泽又向一名陌生男子(具体身份不明,另案处理)购买了“万某”、“蚁力神”、“德国黑蚂蚁”等15种药品,并在未取得合法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将上述19种药品放在其经营的“念奴娇保健品店”内销售。2015年11月4日,漳浦县公安局民警在“念奴娇保健品店”查获以下尚未销售的药品:“万某”4盒、“蚁力神”14盒、“德国黑蚂蚁”44盒、“硬到底”89盒、“一炮到天亮”55盒、“另版蚁力神”8盒、“一粒顶破天”11盒、“一粒硬”11盒、“1粒挺”4盒、“另版硬到底”7盒、“美国玛卡”14盒、“虫草鹿鞭丸”5盒、“金某”20盒、“天下第①棒”8盒、“老嫖客”4盒、“阴茎助勃王”3盒、“冬蟲夏草”6盒、“三体牛宝”1盒、“金功夫”737盒。经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金功夫”、“一粒顶破天”、“蚁力神”、“一粒硬”、“天下第①棒”、“硬到底”、“德国黑蚂蚁”、“一炮到天亮”、“另版硬到底”、“冬蟲夏草”、“美国玛卡”计11种产品为未经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2016年12月5日及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李川泽、饶太宜分别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投案,并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饶太宜、李川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饶太宜、李川泽的户籍证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饶太宜前科定罪判刑的(2013)思刑初字第1281号刑事判决书、漳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关于被告人饶太宜前科释放证明的情况说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饶太宜、李川泽到案经过的说明及部分药品的鉴定情况说明、漳浦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许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关于“老嫖客”等药品的检测报告及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功夫”等产品定性按假药论处的复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太宜、李川泽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分别销售未经批准生产或进口的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饶太宜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川泽的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川泽、饶太宜能投案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川泽、饶太宜犯销售假药罪的指控成立,其所提请适用的法律条文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饶太宜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川泽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饶太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四、没收扣押在案的“万艾可”4盒、“蚁力神”14盒、“德国黑蚂蚁”44盒、“硬到底”89盒、“一炮到天亮”55盒、“另版蚁力神”8盒、“一粒顶破天”11盒、“一粒硬”11盒、“1粒挺”4盒、“另版硬到底”7盒、“美国玛卡”14盒、“虫草鹿鞭丸”5盒、“金勃朗”20盒、“天下第①棒”8盒、“老嫖客”4盒、“阴茎助勃王”3盒、“冬蟲夏草”6盒、“三体牛宝”1盒、“金功夫”737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艺鸣人民陪审员 黄志玉人民陪审员 陈佳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