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崇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崇光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331号罪犯金崇光,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4)四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崇光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1日止,截止2017年8月2日余刑为8个月零19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崇光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崇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5万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崇光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