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区南区、新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区南区,新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区南区。法定代表人:李德清,总经理。被执行人:新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新乡市开发区27号街坊。法定代表人:严彪,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公积金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广春 微信公众号“”